法律對最長保證期間并沒有作規定,只是規定了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時保證期間的處理。保證期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證未約定保證責任的,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保證期間約定為: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結清時至,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此時是兩年。
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
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于保證合同。《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保證期間
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
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中國保證制度中,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但因保證形式不同,要求主債權在保證期間應主張權利的對象和方式而有所不同。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而在一般保證中,權利主張的對象是主債務人,方式僅限于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四、從法律后果來看,保證期間的經過具有消滅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決于在該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是否對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
一方面,若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逾期則免除保證責任。另一方面,在債權人按上述對象和方式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也未必一定承擔保證責任。如在一般保證中,若主債務人在主債權人提起訴訟后完全適當地履行了主債務,則保證人不承擔責任;若主債務人未完全適當地履行了主債務,即便保證期間已結束,保證人也仍然承擔保證債務。相關書籍有些學者認為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限,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期間.雖然此后半句"保證責任期限,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期間"不容置疑,但前半句把保證期間和保證責任期間劃上等號,此種提法值得商榷。對于保證責任有兩種不同范圍的理解:
(一)廣義的保證責任,即在保證合同成立時立即產生,保證人于主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承擔得以自己的財產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實際保證債務產生前就存在,即所謂的"無債務之責任"。
(二)狹義的保證責任,即保證債務,在主債務屆履行期(連帶責任中)或主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履行仍未果(一般保證中)才產生。因而,保證責任期限也存在廣義保證責任期限和狹義保證責任期限之分。然而,保證期間既不同廣義的保證責任期限也不同于狹義的保證責任期限。
法律對最長保證期間并沒有作規定,只是規定了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時保證期間的處理。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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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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