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quán)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并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屬于聾、盲、啞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為其指定其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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