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公司法規定,除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公司設立協議并非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環節的必備法律文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當然,公司章程則是任何形式的公司在成立過程中都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
其次,二者效力不同。公司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則調整的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從效力期間來看,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過程終止,而公司章程則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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