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辯護詞怎么寫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受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擔任其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訴訟活動。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參與本案的庭審調查,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一、辯護人認為國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對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充分的證據,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換句話說,如果,我說的是如果被告人XX知道其他人在商量什么,僅僅事知道而已,既未參與,也未發表任何意見,也不能據此認定其包庇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看到其他人犯罪而沒有制止或予以舉報即構成犯罪。
三、被告人XX的行為不構成包庇犯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一)包庇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
(二)包庇的行為是積極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三)包庇人的包庇行為必須在犯罪人犯罪之后實施,必須具有主觀的直接故意。被告XX是否具有主觀故意,證據顯示,被告人XX在案發當天的情況下,其主觀上根本不存在包庇其他被告人的直接故意,也不能從其行為上來判斷可以得出被告人XX具有包庇的主觀故意。所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沒有任何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國家公訴機關指控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沒有幫助涉嫌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或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壞罪證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因此,請求法庭在合議時查清事實,審清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告人XX作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謝謝!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x年x月x日
律霸小編提醒您,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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