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辯護的條件,依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此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通過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規定,出現下列情況時,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代理: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委托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并且已經合理催告的;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其他合法緣由。
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合議庭應當準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案件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被告人拒絕辯護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如果被告人是依法必須指定辯護人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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