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擔保人債務人不還款時告誰(《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債權人和擔保人誰需要還錢,要告誰取決于擔保的方式。
1、一般保證
債務人在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并且債權人通過起訴或者仲裁的方式執行了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后,還不能還款,由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一般保證的方式必須是雙方有明確約定不能還款才履行擔保,那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首先是要找債務人還,而不能找擔保人,有先后順序,債務人仍不還款的,到法院起訴也是告債務人,不能告擔保人。
在債務人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還不承擔保證人責任的,就可以到法院告擔保人。
2、連帶保證
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同等的還款義務的為連帶保證方式,在沒有明確保證的方式都認為時連帶保證,此時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找債務人也可以找擔保人,無先后順序。雙方踢皮球,債權人可以到告債權人和擔保人,也可以選擇告兩人其中的一人,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告誰通常都不會出現告錯人的情況。
《擔保法》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擔保人簽署了合法的擔保協議,就應當履行擔保義務。不過,遇到以下5種情況,則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限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有擔保人債務人不還款時告誰”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有擔保人債務人不還款時告誰取決于擔保方式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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