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要承擔全部債務嗎
反擔保行為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為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后可以追償債務人。因此,反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債務。
在債務人不償還或者不能償還債權人債務的時候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時承擔債務的人是擔保人。由于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了反擔保,擔保人在向債權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其變為了債務人的債權人,而債務人在本債權債務中又向擔保人提供了反擔保,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變為債權人后,該反擔保即為對擔保人債權的擔保,既然如此,結論已經非常明確,即反擔保人應當對擔保人承擔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應當是強制性條款而不是任意性條款。所以不管是擔保人還是反擔保人,行使權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擔責任。反擔保在法律評價上與其他擔保無異,根據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反擔保適用物權法與包括擔保法在內的其他法律的規定。
《物權法》
第171條第2款規定,反擔保適用物權法與包括擔保法在內的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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