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老百姓都認為,如果犯罪了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犯罪了,那么請律師有什么意義呢?犯罪了確實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動機、自首情節,就會影響最終的刑事責任大小,也就是刑期的長短。作為專業的刑事案件律師,在確實構成犯罪的案件中會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從輕、減輕情節,并提出相關的證據材料,最終使被告人獲得較低的刑期,而不是毫無理由的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也是律師的職責所在。
無罪辯護,不得不提到刑事案件的特點。整個刑事案件乃至刑事訴訟,都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法官定罪量刑,都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眾多證據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說是這些證據的核心。網絡上頻繁曝光的冤假錯案,為什么明明被冤枉了,卻還都有被告人自己認罪的供述呢?大量令人不寒而栗的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的存在,或許可以很好的解釋上述問題。
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的開始,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輕重的基礎性階段。當事人被關進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與外界完全切斷聯系,相對孤立無援,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應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在這種情況下所做的對自己不利的供述,直接導致法庭審判階段的不利局面。再加上多數犯罪嫌疑人又不通曉法律,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接受訊問時應享有的權利、如何在不違背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供述等問題均存在困惑,專業的刑事律師如果在這時能夠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時間介入,對犯罪嫌疑人來講無疑是雪中送炭。
律師還可以根據案情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早日恢復自由;對辦案人員的非法侵害行為代為申訴控告,嚴格監督司法機關的行為,免遭刑訊逼供、誘惑、騙供之苦等等。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前37天,是為被冤枉的當事人洗-清罪名的黃金時期。或許在一般人看來,律師工作的重點在法庭上,只要能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辯,就能夠使被告人獲得無罪、罪輕的刑事處罰。這是一種偏見和誤解。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到最終法院開庭審理,至少要經歷4到6個月的時間。其中偵查階段至少持續2個月以上的時間。我們在法院審判階段所看到的,少則一二百頁、多則數千頁的卷宗,就是這些證據材料的集合,都來自于偵查階段。根據我近年來辦理大量刑事案件所積累的經驗看來,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被關進看守所之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神情恍惚、心緒煩躁。有的人甚至連自己到底做錯了什么、為什么被抓都搞不清楚,時時刻刻受到緊張、恐懼等情緒的影響。但這一時期正是某些偵查人員為了追求破案率、結案率,晝夜不分、加班加點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黃金時期”,犯罪嫌疑人因思維混亂、缺乏基本的刑法知識和應對技巧,而被刑訊逼供、誘供騙供,也多形成于這一關鍵時期。
此外,偵查人員公然忽視、回避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證據的提取,或者做完筆錄后不讓犯罪嫌疑人閱讀確認就要求其簽字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都嚴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對于當事人來說,等待自己的不僅是法庭上的被動局面,更是一場巨大的災難。因此,聘請一名經驗豐富的刑事案件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對當事人來講至關重要。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反貪部門確定犯罪嫌疑人并將其關押至看守所后,不可能無限期地羈押。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有最長30天的時間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在這30天的時間里,如果偵查機關搜集到了一部分證據,認為被關押的人確實有犯罪嫌疑,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的期限最長是7天,因此加在一起的時間最長是37天。
刑事律師一方面在這30天內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詳細的法律咨詢,另外一方面是在檢察院審查是否要逮捕嫌疑人的7天時間里,向檢察院提交書面的法律意見,提出對當事人有利或者無罪的事實與理由,爭取讓檢察院采納律師意見并最終作出不予逮捕嫌疑人的決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最及時地為被冤枉的當事人洗-清罪名。所謂的37天“黃金時期”也是這么得出來的。
司法實踐中,警方出于“和諧”等社會因素,輕信所謂的受害方的陳述,從而錯誤羈押犯罪嫌疑人,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又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自己“有理說不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能夠比較客觀的體現出刑事律師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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