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轉讓簡單的來說就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將債務人的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地轉移給第三人。那么關于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律霸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一、 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二種方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于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脫離合同關系,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只要當事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即可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關于移轉債務于第三人的合意時成立。債務承擔合同的訂立及其效力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 定,例如,第三人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債務承擔不得有違法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無瑕疵等等。債務承擔合同有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被宣告無效或被 撤銷后,不發生債務承擔的效果,債務人仍應負擔其債務。
二、并存的債務承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實踐中,并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性質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原來的合同關系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承擔后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應一并承擔。
根據上文可知,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主要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和免責的債務承擔。如果大家在合同義務轉讓方面還有什么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律霸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的律師會盡快的為您解答。
合同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轉讓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轉讓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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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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