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約定訴訟的可以仲裁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如果同時約定仲裁與訴訟,則該仲裁約定是無效的。雙方的爭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合同訴訟
合同訴訟主要有經濟合同的訴訟。訴訟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訴訟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管轄,即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訴訟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程序相對于其他三種方式更為復雜。
對于合同約定的訴訟的具體程序,也是屬于民事訴訟案件的一種,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但是如果涉及到訴訟案件的判罰處理之前,一般是可以進行庭前調解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咨詢辦理,并結合實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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