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看來,在被告人庭前接受律師無罪辯護思路的情況下,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屬于被告人背離律師辯護思路的行為。此種情況一旦發生,律師如果對被告人改變訴訟立場的行為置之不理,而繼續從事無罪辯護活動,這種所謂的“獨立辯護”,是無法讓人接受的。因為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可能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為受到同監所在押人員的影響,有的可能是因為信息不對稱的原因產生了某種新的想法,有的則可能受到了個別辦案人員的暗示、誘惑、壓力甚至威脅。律師面對突然改變訴訟立場的被告人,不問其改變陳述的原因和動機,而旁若無人地繼續堅持固有的辯護思路,這是不負責任的。由被告人突然認罪所帶來的“辯護方”出現相互矛盾的辯護立場,也會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師無罪辯護的效果。這種辯護根本就是無效的辯護。迄今為止,在中國法庭上還很少發生被告人當庭認罪、律師無罪辯護能夠獲得成功的先例。
那么,律師究竟應該怎么辦?考慮到現行的刑事法庭布局無法為律師提供與被告人進行當庭溝通的便利條件(這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代理律師的自由溝通形成鮮明對比),律師既無法當庭詢問被告人改變立場的原因,無法告知其改變立場的法律后果,更無法向其征詢對律師繼續作無罪辯護的看法。那么,律師唯一的選擇就是申請法庭暫停法庭審理,至少應當努力爭取申請法庭做短暫的休庭,以便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和交流。通過這種溝通和交流,律師可以詢問被告人突然認罪的原因和真實想法,尤其要告知當庭突然認罪可能帶來的消極后果,特別是當庭認罪會對律師的無罪辯護帶來極為負面的影響。當庭突然認罪的被告人其實是陷入困境之中的當事人,亟需律師的法律輔導和咨詢意見。至于律師究竟是繼續作無罪辯護,還是改變辯護的思路,那要看律師與被告人協商和溝通的結果而定了。如果被告人經過律師善意的勸解和忠告之后,幡然悔悟,并同意律師的無罪辯護思路,那么,律師當然可以繼續作無罪辯護。而假如被告人經過與律師的協商,繼續堅持當庭認罪,并堅決反對作無罪辯護的,那么,律師就有必要考慮是否還要繼續堅持無罪辯護立場了。筆者認為,被告人在堅持認罪的同時,明確反對律師繼續作無罪辯護的,律師確實需要考慮究竟是順應被告人的意見改變辯護思路,還是退出案件的辯護活動了。當然,也有被告人自己堅持認罪,也并不反對律師繼續作無罪辯護的情況。對此情況,律師在盡到提醒和勸解義務之后,繼續作無罪辯護也是無可厚非的。
由此看來,面對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的情況,律師處理危機的方式顯示了律師的法律智慧。律師并不是一定要改變辯護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辯護活動,更不是必須作無罪辯護。這里的關鍵在于律師要認識到委托人處于弱勢的地位,需要律師的法律輔導和幫助。律師應當克制自己做“獨立辯護”的欲望,盡量爭取與被告人進行哪怕短時間的溝通和協商,然后再來選擇為被告人所接受(至少是不反對)的辯護思路。
但這里可能會面臨一個現實的難題:法庭如果拒絕休庭或者不給律師提供這種進行短暫交流的機會怎么辦?這是很多律師都會擔心出現的局面。筆者并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旁觀者,也意識到不能做“站著說話不腰痛”的看客,更不能給律師提出不切實際的無理要求。但是,面對突然認罪的被告人,律師應當意識到被告人的這種認罪很可能是不自愿的,也是不明智的,對“辯護方”的辯護效果是極其不利的。因此,律師應當據理力爭,向法庭陳-明對被告人協調辯護立場的重要性,爭取獲得法庭對自己訴訟請求的支持。假如律師經過積極努力,仍然無法說服法庭,那么,律師至少應當當庭向被告人提問:當庭認罪的原因是什么?當庭認罪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了解當庭認罪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否還同意律師繼續做無罪辯護……律師假如不做任何努力,就若無其事地繼續從事無罪辯護,那如果說不是不負責任和麻木不仁的話,至少也屬于沒有履行忠誠于委托人利益的表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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