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主債權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下列兩種情況,主債權轉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②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參見《擔保法》第22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28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務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參見《擔保法解釋》第29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權債務變更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1、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對主債權債務的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出變更,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變更主債權債務內容,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規則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債權數額變更的: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履行期間變更的:仍按照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限確定保證期間。即保證期間仍自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參見《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債權轉移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法院對《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債務轉移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主合同變更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債權擔保人的相關知識的一系列分享,大家都知道很多的人都會進行債務的逃避i,但是我國的法律對于債權人也是會進行相關的保護的,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還有其他任何的問題,隨時歡迎來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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