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擔保人無責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且新貸與舊貸又非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如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過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六、連帶保證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過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七、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八、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九、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十、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的分類
通常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擔保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后,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寫明是哪種擔保模式,則默認為是連帶擔保。
綜上所述,有關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無責任的相關規定。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對其有所了解,在自己成為擔保人的情況下,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懂法、用法,以免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傷害。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一般臨時工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2020-11-21微信確認續租有效嗎
2020-12-04拍攝書本放網絡是侵權嗎
2020-12-07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誰大
2021-01-21合伙終結合后伙人能否要求返還股金呢
2021-03-08股權能保全和執行嗎
2020-11-08房屋可以贈予給非直系親屬嗎
2021-02-04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審理是否有效
2021-02-21危險駕駛罪怎么判刑
2021-03-06工傷賠償協議后老板不給錢怎么辦
2021-03-17上海工傷護理費應該誰付
2020-11-30父母遺產兄妹如何分配
2020-12-25國土局有權解決鄰居土地糾紛嗎
2021-02-06房屋未過戶,房屋征收補償歸誰所有
2021-02-0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有哪些
2020-12-31企業如何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對象、范圍、期限、義務
2021-01-03飛機天氣原因延誤賠償
2020-12-14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么特點
2020-12-20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兼得
2020-11-12以房養老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