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的實施方式主要有三種
在新刑訴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我國強制醫療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二是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于“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三是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傳統實踐操作中,這三種舊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且后兩種方式完全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的不斷發生,同時也使眾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強制醫療作為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范圍并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不僅僅涉及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故該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范和監管,遵循法治社會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由司法機關來居中決策。《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起訴公司終止合同時效
2021-02-21告政府時提供假材料給法院要承擔什么責任
2021-01-20拆遷補償糾紛是否屬于行政訴訟
2021-03-03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2020-11-08江蘇對54家機構停止委托司法鑒定,超期怎么辦
2021-02-13交易失敗是否還交中介費
2021-01-22有買賣合同是否可以領取房產證
2021-02-25實習期過后工資會不會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增加
2021-02-05拖欠農民工工資被警察帶走怎么處理
2021-01-16游客如何投保境外旅游保險
2021-01-23保險合同無責任或無過錯不賠償格式條款無效嗎
2021-02-09未避讓斑馬線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0-11-28機動車出險如何合理獲得保險公司索賠
2021-03-17車輛修理費過高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2021-02-01投保人在保險投保時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1-02-13外出旅游買什么保險好?
2020-11-27土地出讓需繳納稅費嗎
2021-01-28拆遷房房產證辦理需要多少費用
2021-01-25拆遷補償及青苗費用如何繳納契稅
2021-01-15房屋拆遷合同和誰簽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