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怎么辦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哪些情形不是顯失公平
所謂合同中顯失公平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而下列情形就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了解對方情況,主觀上無惡意。
2、獲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獲利方出于過失行為。對對受損失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
4、顯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在認定顯失公平時強調獲利人的主觀故意,一方面約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法院不能僅憑結果的顯失公平而輕易地變更或撤銷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變更,撤銷之訴的一方對程序性顯失公平免舉證責任。減少了當事人濫用顯失公平原則的可能性。
在顯失公平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對等,并且不對等的情況還比較嚴重,這就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的要求。《合同法》第54條中有規定,對于這樣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但是合同究竟是否顯失公平,還需要結合規定的要件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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