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制醫療不服的可以復議幾次
對強制醫療不服的只能復議一次,現實行一級復議制度,即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繼續強制醫療的,需要由法院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還是可以申請復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五條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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