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期限有沒有時效
具體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的是分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的,不一樣的擔保方式擔保期限以及權利義務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一)關于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1、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對于擔保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1、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就是從債務履行期開始至六個月滿。在這期間擔保人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律霸網律師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醉駕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13如何反家暴
2021-02-09民事調解不成怎么辦
2020-11-16接管期限延期最長時間是多久
2020-12-16劃撥土地沒房產證怎么過戶
2021-02-26房產未滿兩年贈與過戶怎么交稅
2021-02-1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怎么處理?
2021-02-12勞務派遣是什么意思
2020-12-08壽險理賠有哪些流程,它的保險金又是怎樣給付的
2021-02-03離婚時可供分割的財產險有哪些
2021-03-25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1-03-12旅行者登車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2021-03-14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差別有哪些
2020-11-20購買交通保險應注意什么
2021-01-08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六十九條
2020-12-31武漢市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21-01-0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2021-03-06除了搶種搶建,還有什么方法能提高征地拆遷補償
2021-02-16贛州市新城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有哪些內容
2021-03-14國家進行棚戶區改造的意義是什么以及建設項目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