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如果發生了合同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向法院起訴也是一種比較有效率的解決方法。那么在起訴的時候當事人要如何確定合同的起訴地點呢?下文將詳細的介紹關于合同糾紛的起訴地點如何確定。
其實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先約定好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需要遵循法院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一般有:被告人的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原告的住所地等等。如果有約定的合同糾紛管轄地就比較好辦了,當事人起訴時按照約定的地點起訴就好了。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起訴地的,則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或者合同履行地來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具體的如下:
1、 對于買賣合同來說,有約定管轄地的則按照約定的進行,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地的但約定了交貨地點的,則按照交貨地點為合同糾紛的管轄地;
2、 如果合同實際履行的地點和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不一樣的,則按照實際履行的地點為管轄地;
3、 承包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為承包方的所在地;
4、 租賃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為租賃物所在地;
5、 貿易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為接受投資的一方的所在地;
6、 如果是在交易場所之內的證券合同,則合同糾紛管轄地為交易場所;如果交易場所之外的證券合同,則按照付款方所在地確定管轄地;
7、 保險合同糾紛:根據被告人的住所地、保險物的所在地為管轄地;如果保險物是運輸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則按照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該交通該工具的注冊地、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合同糾紛管轄地;
8、 票據糾紛:根據票據的支付地、被告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地。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址,如果票據上沒有注明付款地址的,則按照付款人的住所地確定;
9、 運輸合同糾紛:根據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10、 不動產合同糾紛: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根據上文,我們了解了許多不同類型的合同的管轄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的管轄原則約定管轄地,對于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或者無法明確管轄地的,一般都以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人住所地為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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