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擔保期間
最高額擔保期間,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債務的清償期是多久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7條規(guī)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該條對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時,保證期間如何確定作出了規(guī)定,并于該條特別規(guī)定了保證債務的清償期。
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者之一指出,所謂保證債務的清償期,“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人清償債務的期間,一般是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發(fā)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時間,即決算期后的一段期間?!敝匀绱艘?guī)定,是因為“最高額保證擔保的是多筆債務,各債務履行期不一致,最高額保證合同如果沒有約定清償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就難以確定。”這一理由令人感到十分困惑,保證債務的清償期既然是決算期后的一段時間,則很可能保證責任的部分責任期間已于決算日開始計算,為何這里規(guī)定保證期間一律從決算日后的一段時間開始計算?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多筆債務履行期不一致,并非未約定保證期間或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最高額保證獨有的特征,當為所有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債務之共性,為何惟針對前一種情形作如此規(guī)定?保證債務的清償期與保證期間有何關系?
我們認為,最高額保證雖然是保證的一種特殊形式,但也不能任意違背保證的一般規(guī)則和原理。我國《擔保法》第6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钡?5條、26條規(guī)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皆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至于這樣規(guī)定的理由,如前述,保證期間是限制債權人對保證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所以債權人對于保證人的請求權產(chǎn)生之時,保證期間即開始計算。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對于保證人的請求權于主債務履行期滿客觀上即已產(chǎn)生,至于這一權利究竟何時得到最終實現(xiàn),與權利的產(chǎn)生無必然關系。雖然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保證人的抗辯權正是針對保證人的請求權而設立的,因而恰好表明了債權人對于保證人的請求權之存在。并且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卻不一定行使,不僅先訴抗辯權可以事先或事后被放棄,而且行使抗辯權對保證人并非總是有利無弊。故決定保證期間起算時間點的是保證合同約定的主債務清償期而非保證債務清償期。但是,如前文所述,最高額保證畢竟不同于普通保證,其責任期間的起算不僅取決于主債務清償期,還受制于保證合同的決算期,即視主債務清償期為決算日前后分別從從決算日和每筆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而保證債務是否約定清償期限,與保證期間的起算可謂毫無關系,于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也無例外。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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