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可以自動終止合同?
依據我國合同的規定,合同到期是不是自動解除,要依據合同的條款而定,如果是約定到期解除的,合同是自到期時自動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不續簽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然后解除勞動關系。實際工作中往往勞動者不會主動提出、都是由用人單位來主動提出、因為你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合同、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到期那么就說明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會受到保護,但是在法律上也是不會解除的,必須要在合同到期之后要進行續簽,如不續簽的話,雙方就要協商合同進行終止,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法都會不一樣的,我們都是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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