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寫利息但每個月有轉利息是否可追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條未約定利息,但出借人每月支付利息的,視為出借人自愿支付利息,出借人請求追加利息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超過年利率36%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時寫借條還是欠條
1、作用首先先明確一點:借條和欠條不是一個東西,而且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絕對不能混為一談。從最基本的意義上看這兩者就有明顯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
2、時效性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有著很大區別。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關系著追討借款/欠款的時間,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的時效性只有3年,而借條的時效性長達20年。
3、借款事實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條未約定利息,但出借人每月支付利息的,視為出借人自愿支付利息,出借人請求追加利息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超過年利率36%的除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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