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向20人借款寫了借條算非法集資嗎
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相關活動不包括民間借貸,向20人借款不算做非法集資。若借助媒體公示于眾,籌集資金的目標為群眾,目的是非法占有,手段為詐騙,數額符合要求這些條件滿足時就可以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
二、非法集資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鑒于實踐中對于非法集資犯罪如何具體適用罪名存在疑問,《解釋》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此外,為方便實踐理解,《解釋》還對非法集資的具體特征要件予以細化,明確成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章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1991年7月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從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出發,一個企業向一個公民或者多個公民借貸都屬于合法民間借貸。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是非常普遍的。不僅有公民之間相互借貸,而且有企業及其他組織集資建房、修路或者開展公益事業,以及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出資入股等情形。這些雖然也體現為吸收資金并且也有利益回報,特別是公民之間的借貸一般都約定有利息但并不違法,也不需要銀行管理機構的批準。而且,這些借貸行為還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四、普通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的區別
按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這個定義相當寬泛,很多民間借貸都可視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機關從中國經濟實踐中,歸納出更現實的執法標準。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4、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在“四個條件”基礎上,最高法還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
1、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向多人借款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相關活動不包括民間借貸,向多人借款不算做非法集資。若借助媒體公示于眾,籌集資金的目標為群眾,目的是非法占有,手段為詐騙,數額符合要求這些條件滿足時就可以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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