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單位有權不續約嗎?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必須續簽的特定情形下,是否續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因此,員工無過錯的前提下,公司有權不續簽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的(具體是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無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都有權決定是否續約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的是對待勞動工作要認真負責,減少因個人原因被辭退可能;用人單位也要注意在勞動者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無故不續約是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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