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三個月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應怎么辦?
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孕婦是有權休產假的,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間公司不得辭退員工,你可以直接告知公司你要休產假,若辭退你的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rn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借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后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么最后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勞動者以非自己意愿辭職,那么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現在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是特別注重的,特別是對于女性,如果女職工是在懷孕或者是哺乳期間,那么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等到哺乳之后,才可以以書面的形式提前30天通知,這樣才不算是違反勞動法,也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懷孕期間請病假工資怎么算
女職工懷孕請病假有工資嗎
公司破產懷孕員工賠償多少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子女可否代父母追討贍養費
2020-11-3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相關法律法規
2020-11-30律師如何協助追賬
2021-03-14銀行貸款擔保的流程是什么,貸款保證擔保中的法律風險
2020-12-27移送管轄保全是否變更法院
2021-03-06房貸新政下毀約能否要回購房定金
2020-12-17借款擔保協議保質期有多久
2021-02-28北京在職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如何處罰
2021-01-30因天氣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賠償標準2020
2021-03-25保險公司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021-01-23投保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3保險合同生效程序
2021-02-25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四)
2021-01-10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差別有哪些
2020-11-20沒有經保險公司現場勘查,能獲得賠償嗎
2021-03-24如何申請大額保險金
2021-01-20《保險法》司法解釋(一)
2020-12-1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注意什么
2021-02-13未全額繳土地出讓金能出土地證嗎
2020-11-28土地出讓金是如何算的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