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終止醫療期內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因病處于法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不能終止,而是自然續延(不是續簽)至醫療期滿為止,只有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才可以因期滿而自然終止。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未痊愈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中的醫療期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總而言之,肯定是在職工的醫療期之內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不允許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就算是勞動合同到期也要自動順延。再者,在職工醫療期結束回到了用人單位上班,不管是不是因為身體的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有補償的,不同的就是自己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的是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但是公司決定不續簽的就要結合工作時間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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