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故意傷害上訴狀
上訴人:王世某,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址:海南省???/a>市秀英區石山鎮美貫村38號。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臨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高縣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并給予上訴人減輕處罰。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世某、王繼某、唐電某等人見狀,便趕到水利溝旁,朝水中仍砸石塊”這一事實是完全錯誤的,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朝水中仍砸石塊”這一事實。理由如下
1.上訴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上訴人在偵查階段共計做了三次《訊問筆錄》,每次均沒有承認自己參與了路上的攔截行為;當三位受害人黃嘉某、練政某及肖曉某落水后,更沒有向河里投擲石塊,只是在路邊立足觀看。
2.王貽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這里首先闡述一個事實(細節):案發時全部同案犯被王貽某分成了兩組:一組是在橋邊上,其中有王貽某、王繼某、‘亞板”(王家某)及“亞?!保ㄍ跏滥常赐踬O某與三個??谌耍ū桓嫱跏滥?、王繼某及王家某)在一起;另一組在距離橋十米的公路上(黃文超家斜對面),包括符新某、唐電某、林某及唐聞某等人。
在明晰上述事實后,再來分析王貽某在《訊問筆錄》中的所言:2013年11月2日的《訊問筆錄》“當時斜坡處的中間停放有填橋沒有用完剩下的石塊,我就用臨高話對站在我旁邊的那兩個海口人說要是不行,我們就那石頭來砸他們,站在我旁邊的兩個??谑腥瞬欢犈R高話,我就一個人拿起了腳下的一個石磚,我看了旁邊的兩個??谑腥藳]有去拿石頭,我就把手中的石頭放在了地上?!敝校惶峒暗搅松磉呌袃蓚€??谌?,且這兩個人均沒有聽從王貽某的話,沒有向河里扔石頭;依據后面同案人符新某的《訊問筆錄》,可以確定這兩個人是王繼某及王家某,上訴人王世某不在其中,即不在案發現場。這也在他同日所做的《訊問筆錄》中“問:第三人掉到河里后,你們當中有沒有人持石頭或石塊砸他們?答:我不清楚”得到證實。
結合案發時王貽某與上訴人在一起(分在一組)的事實,其《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3.符新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在他的2013年10月31日第二次《訊問筆錄》有這樣的內容:“問:三個年輕人連車帶人掉進水后是誰往水利溝砸石頭的?答:我是聽到亞海(王世某)、亞板(王家某)說用石頭砸,但我沒有親眼看到他們用石頭砸”。
2013年10月31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有這樣的內容:“問:亞板、亞海兩人去哪里了?答:我沒有看到他們兩個人,他們兩應該躲在路邊樹林里了吧。”。
依據符新某的上述供述可明晰以下事實:1)案發時上訴人不在現場;2)他并沒有親眼見到上訴人“朝水中仍砸石塊”;3)因為上訴人案發時不在現場,結合上述王貽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案發時在他身邊只看到兩個??谑腥恕保湍芮宄牡贸鋈缦陆Y論:上訴人不可能參與攔截行為,也不可能向河里扔石塊!
4.王繼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依據一審判決確定的王繼谷供述:“我和唐電某等人撿路邊的紅磚、石塊向河里亂扔,并且我們全部都說砸死他們,有些人沒有拿石頭丟砸的,也跟著一起喊”,可以清楚地明晰以下三個事實:1)他沒有見到上訴人向河里扔石塊;2)有一部分人沒有扔石塊;3)依據上訴人、王貽某及符新某的供述,在沒有扔石塊的人群中就應當包括上訴人。
同樣,結合案發時王貽某與上訴人在一起(分在一組)的事實,其《訊問筆錄》中的供述也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5.唐電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1)他的供述與其他同案犯王貽某、符新某、王繼某的供述在上訴人是否實施了“向河里扔石塊”這一事實上是不一致的;(2)他與王世某不是分在一組,因此,不可能了解上訴人從事了哪些行為;(3)依據他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問:你所在的位置,旁邊還有誰?答:天黑,我沒有注意是誰比較靠近我”,案發當晚天很黑,以至于誰靠近他都看不清,又怎么能看清不是在一組的上訴人有向河里投擲石塊的行為呢?因此,上述三個情節均證明他的供述“阿海也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往河里扔”是不可采信的。
6.唐聞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同樣證明他的供述“我還看到阿海、王繼某到橋邊撿起石塊往水里砸”也是不可采信的,理由同上(唐電某的)。
依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的“經查,該事實(被告王世某參與在洋通橋攔路及扔石頭)有被告人王世某及其同案犯王貽某、王貽某、唐電某、唐聞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證實,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關于被告王世海沒有參與在洋通橋攔路及扔石頭)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依法減輕改判。
1.上訴人并不具有“朝水中仍砸石塊”這一加重處罰情節,前已經詳述,此處不再累述。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世某在被害人肖曉某等人落水后持石頭向其扔砸,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的積極性及主觀惡性相對其他從犯較大”是錯誤的。
2.被害人對于自身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據此,應當依法減輕對于上訴人的處罰,理由如下:
(1)被害人落水前,存在以下事實:1)駕駛員黃嘉某載練政某及肖曉某兩個人,屬于違法超載,導致遇到緊急情況時處理不及時。2)車速過快(超過60公里每小時),緊急剎車時,出現事故。
(2)被害人落水后,駕駛員黃嘉某在救起練政宏后,忽視了再救肖曉某!他也沒有告知及提醒其他人對肖曉璐進行施救,最終導致不會水性的肖曉某不幸身亡。
據此,一審判決認定“對被告人王世海的辯護人關于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據理不足,也不予采納”是錯誤的。
3.從上訴人歸案后認罪態度來看。上訴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詢問時,就毫不隱瞞地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且自始至終供述一致、穩定,沒有絲毫的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上訴人一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服法,重新做人。這些足以充分說明被告人認罪態度是積極和誠懇的。
依據上面一、二所述理由,上訴人犯罪情節并不嚴重,悔罪態度誠懇,有自認罪情節,系初犯、偶犯;且受害人存在部分過錯。但一審法院并沒有對上述情節給予充分的考慮,最終導致量刑過重。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給予上訴人減輕處罰。
此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F今故意傷害的案件比較多,遇到這種情況肯定是作為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上訴狀一定要寫的有理有據,事實清楚,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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