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們國家的一些勞動合同法規定來說,有些人可能對這方面還是存在著一些疑問,所以今天小編給您帶來了一個疑問合同到期前無故曠工扣工資嗎?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話,勞動者曠工是不算工資的。具體看下文。
勞動合同沒有續簽期間,勞動者沒有表示繼續工作的,不算曠工。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在沒有續簽之前,勞動者沒有表示繼續工作,新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不請假也不上班的,不是曠工。勞動者表示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也同意繼續保持勞動關系,且已經實際上班,中途無正當理由,既不請假又不出勤的,應按曠工處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北京市是從繼續用工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資)。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如果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的,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單位給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只要以下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篇文章也已經詳細的講述了,對于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法期間的相關權益,從中我們也能也就能夠知道,對于合同,用人單位以及員工之間是要有一定的約束力的。以上的內容就是合同到期前無故曠工扣工資嗎的有關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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