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經審理,法院認為,李總應當自持有該欠條之日起的兩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從2005年2月計算到起訴時間,李總的訴訟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效期。因此,法院對該筆欠款不予支持。而李總向王總出具的借條的時間為2005年8月,并沒有約定歸還日期,王總的訴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訴訟時效,依法應當支持。故判令李總歸還王總借款20萬元。
一般來說,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
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是要借錢給別人,最好還是讓他出具借條。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借錢的人和出借的人往往是親戚或朋友,有時候因為面子問題,借條內容只是大概地書寫一下但并不規范,這為以后的糾紛都留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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