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我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合作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勞動合同就是很好的法律憑證。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就需要選擇終止合同或者續簽合同。那么,如果原有的工作合同到期談工資可以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可選擇勞動合同續訂即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在續簽合同時,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合同終止不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反之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公司只要維持原待遇,并及時主動執行勞動合同續簽,那么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面對在職人員提出的加薪申請,公司可以有權拒絕,并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想利用續簽合同借以加薪,還是要慎重考慮。保險起見還是勞動合同續簽后,總結自己的加薪籌碼,遞交一份正式的加薪申請,并與你的上級和人力資源認真的進行一次溝通,表明你需要并應該加薪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法規當中關于合同到期之后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原有的工作合同到期談工資是完全可以的。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就可以對工作報酬進行修改,如果未達成一致,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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