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律咨詢:自訴案件起訴狀和公訴案件起訴書異同?
律師解答:
1、控訴人主體不同,自訴人是公民、自然人,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
2、公訴案件起訴書在檢察機關有規定的固定格式,自訴狀則沒有固定格式,把法律要件寫清楚即可。
3、公訴案件均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起訴,自訴案件無這一過程,書狀中無此部分內容。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提起公訴是偵查和審判之間承前啟后的一個重要訴訟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或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認為需要提起公訴或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應當一律送交人民檢察院內設的審查起訴部門審查決定。通過對案件的全面審查,不僅可以有效地實行偵查監督,而且只有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人民法院順利審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礎,既能準確、及時地打擊和懲罰犯罪,又可防止把無罪的人和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交付審判。所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工作,是體現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刑事訴訟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運用國家專政機關的力量追訴犯罪,保護人民,順利完成刑事訴訟任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正確處理案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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