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履行或者未完全正確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但若債務人遲延履行是不可抗力的話或許就不構成遲延履行,那么怎么判斷是否構成遲延履行合同呢?要是一方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遲延履行合同的情況,又該怎么處理才好?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么判斷是否構成遲延履行合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構成遲延履行,
一是存在著有效的債務;
二是能夠履行;
三是債務履行期的屆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這里的沒有履行不包括不適當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為(如履行地點不當);
四是,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
是否構成遲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可區分確定期限、不確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確三種情形。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屆滿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時間的來臨。上述原則,存在例外。首先,關于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眰鶛嗳瞬蝗ゴ呤?,債務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經過而陷于遲延。
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于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沒有到債務人所在地催收債務,或者債權人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地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于遲延。最后,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務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2)合同有不確定期限的,比如約定某人死亡之日給付某物。我國法律欠缺明文規定,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債務人知道期限到來時起,發生履行延遲;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寬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但須給債務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準備時間屆滿以后,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則構成延遲履行。催告是此種場合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遲延履行合同的要怎么辦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責任問題在執行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等,都屬于非金錢給付義務的責任方式。返還財產則比較中性,它可以是返還金錢形式的財產如貨款、定金或預付金等,也可以是返還其它非金錢形式的財產如彩電、家具等商品。
盡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錢價值來衡量,但其使用價值畢竟不能用利息來計算。由于非金錢給付義務的不可等值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有具體的、確定的計算標準,也就決定了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的復雜性。
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無論申請執行人有無損失被執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權利人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根據已發生的損失或將會發生的損失來確定計算標準。
合同一旦簽訂生效,自然對當事人就會產生約束力,而這個時候就要求雙方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和法律方面的規定來履行合同內容。但如果出現遲延履行合同的情況,就有可能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這個時候構成違約就可以要求遲延履行的一方做出相應的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履行什么程序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合同履行情況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彩禮算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2021-02-21焦作農村人均住房面積有什么規定
2021-01-23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遵循什么規定是什么
2021-01-18監護人在被監護人緩刑期間能否出境
2021-01-09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例
2020-12-25往年贍養費能追訴嗎
2021-03-12香港非法務工如何處罰
2020-12-05職業病觀察期間是否還有工資
2021-02-18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什么內容
2021-03-19學生在學校打架班主任承擔責任嗎
2021-01-10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什么條件和登記手續
2021-01-22農村內非法買地如何處罰
2021-01-12購買集資房需要簽什么合同
2021-01-23長期勞務派遣是否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2021-02-03企業污水污染魚塘該賠償嗎
2021-03-12保險理財產品有的種類
2021-01-2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否屬于商業險
2020-12-12被自己的汽車撞傷能否獲得保險理賠
2020-12-21車險拒賠能申訴嗎
2020-12-04保險受益權基本問題探討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