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除觀念上的誤區。作為被告其訴訟地位并不低于原告。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原告和被告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被告只是訴訟關系中的一種稱謂,在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是原告就必然勝訴,被告則一定敗訴。民事訴訟法還規定,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有權提出反訴。
二、應仔細審視起訴狀。弄清起訴狀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
三、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我國法律既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則認定該人民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正是不知道這些特殊規定,不但多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而且還難免遭受地方保護帶來的苦惱和侵害。
四、積極行使訴訟權利。有的當事人成為被告后不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能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作為被告,應當積極、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一)是針對起訴狀寫出答辯狀或做好答辯的準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無論是否寫答辯狀,都享有15天答辯時間的權利,這一權利是不應被非法剝奪的。
二)是申請回避。如果被告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與原告有諸如親屬、經濟利益等方面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則有權要求該法官回避。
三)是搜集、審核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是打贏官司的至理名言,因此,廣泛收集對自己有利證據,并認真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對被告來說顯得特別重要。即被告至少要做到以下三點:
1、看對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是否被抹或被涂改過,是否加蓋有必要的印章或簽字;
2、看對方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自己與對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3、看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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