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xiàn)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王索款時,王不認帳。張*奈起訴法院,經(jīng)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故法院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后該案經(jīng)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后經(jīng)偵查,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二、利用歧義。
案例1:里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里某借武某現(xiàn)金5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武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jù)證實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xiàn)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xiàn)金3000元,2002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xiàn)金3000元。后經(jīng)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xiàn)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xiàn)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三、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qū)O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jù)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jù)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四、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jù)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五、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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