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類型的法律提哦啊款不同,侵權責任法是在本世紀初制定的,在這部法律規范中,規定,民事主體的權益在受到他人的侵害之后,可以請求得到救濟,但是也規定了免責事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要求責任主體舉證侵權責任法免責事由,若無力舉證,將會受到處罰。
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若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的侵害,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否則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免責事由,適用的是舉證倒置規則,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就補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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