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并不意味著該合同能一直牽制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期限屆滿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不續簽,但若雙方均未表態,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就職,構成事實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此種合同到期事實履行合同有效嗎?
一、合同到期事實履行合同有效嗎?
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視為又達成新的合同,繼續履行是有效的,但為了保險起見,建議重新簽訂一份合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怎樣使實際履行的事實合同成立有效?
1、背景介紹:
在真實而不在書本的商業環境中,交易雙方常常會出現不簽合同就讓你履行而事后又不承認,或者達成合同意向以后由于某種原因沒有簽字蓋章,或者在已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例如須經過公證合同才生效的條款。這些使得穩定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甚為不利。對于急于簽訂合同或者希望合同能夠得到實際執行的一方當事人來講,上述情形無疑增加了合同生效的難度,限制了交易的便捷,不利于合同法所倡導的鼓勵交易的原則。
因此,在立法和實務中,有必要偏重對合同生效積極作為的一方的保護,這對于建立財產的動態流轉,交易的安全穩定,衡平當事人之間的權義關系都不可或缺。幸好合同方面的法律已經對該類事項作出了強制性規范,實務也理當隨需而動。
2、解決之道: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采取書面合同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以及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義務,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將認可該合同的效力,不管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簽字蓋章與否,均在所不問。換言之,法律認同事實合同關系,雖然合同的簽訂有些許瑕疵,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對方又予以接受這兩個構成要件,該合同就成立生效,雙方當事人就會受到合同的約束。
所以在實踐中,愿意合同得到實際執行的一方在對待合同簽訂的瑕疵,或者處于合同弱勢一方因情況緊急或工作被動來不及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對方當事人尚未簽字蓋章但又要求立即履行的時候,不妨起草好合同項下標的物或者主要義務的書面簽收文件,請對方當事人在自己履行完畢合同主要義務以后予以確認驗收,從而對合同簽訂時的瑕疵進行補正,以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受法律的保護。這同我們平常所說的“生米煮成熟飯”形成既成事實有點相似,可能區別在于合同的事實履行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解決這種類型的問題最關鍵的就是要收集保存好對方接受主要義務的證明,比如收貨單,驗收證明和承諾付款書等等。
3、條款設計:
本公司已于2010年1月12日收到某某公司送到的20部三星手機,型號規格見如下清單,質量合格。款項于下月12日以前支付。
4、法規鏈接: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合同到期事實履行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此時若發生勞動糾紛,不能很好的證明雙方存在著勞動掛關系,故而此時勞動者的權益極易受到侵害。由此建議各位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屆滿之后,若希望繼續就職,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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