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以后,導致發生合同違約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因此不能說發生違約以后,全部的違約責任就必須要由違約方一個人來承擔的。在我國制定的合同法當中,其實對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有著明確的規定,雙方針對合同違約訴諸法院以后,我國法院也是按照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處理合同糾紛的。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是哪些?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全面履行
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后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過錯責任可能就是指當事人是故意違約的,無過錯責任就是因為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才造成違約的。比如雙方在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以后,這人合同中保證了貨物的質量,但是在運輸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一些不可預知的天災人禍導致違約的話,這就是屬于無過錯責任。
合同法關于違約金標準
違約責任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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