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后能轉移債權嗎
觀點一:法院判決書作為確認債權的特殊憑證,它不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權威結論,是公權力對私權糾紛的一種確認,體現了公權的尊嚴,非經法定程序,由司法機關變更或撤銷,任何個人或單位不能改變。雖然判決書所涉及的標的是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私權性質的債權,但由于公權力已經介入并作出了確認,私權自治的原則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不僅體現著當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權益,而且也體現著司法的權威,所以當事人此時的債權已變成了受限制的債權,不能進行轉讓。
觀點二: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時,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但是債權受讓方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因由債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或者轉讓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排除其他權利人后作出裁定,變更申請執行的主體。
觀點三:《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讓與的例外,即“限制”: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法院判決書明顯不屬于“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范疇,同時當前法律亦無明文規定法院判決書不得轉讓亦不屬于“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因此,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可以直接轉讓,且債權受讓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民事決書中確定的債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民事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債權轉讓的禁止情形,即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顯然轉讓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債權不屬于以上三種情形。“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因此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
關于債權受讓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這種情況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但二者的法律基礎相同,故也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申請執行主體變更,即通過立案階段解決主體變更問題。因此,《執行規定》第18條可以作為變更申請執行主體的法律依據,且債權受讓人可以視為該條規定中的權利承受人。因此,債權受讓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且證明該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在判決書已下達之后,這個債權的轉移的話是不會的啦,因為這個法院已經宣判,需要依據這個判決書的內容來進行執行,建議在之前就進行,就進行債權轉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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