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簽的借款協議有用嗎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簽訂借款協議的,只要借款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設立主體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組成。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而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且至少應當有一個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數限制。《合伙企業法》沒有對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人數上限做出規定,但依《合伙企業法》第61條第一款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作出這樣的限制性規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2、合伙協議要件方面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除了具備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3、出資要件方面
《合伙企業法》允許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但依《合伙企業法》第64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名稱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是有限合伙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依《合伙企業法》第62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簽訂借款協議的,只要借款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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