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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交車基本上是人們出行的日常,特別老年人,都會選擇公交車,但是老年人由于腿腳不便,再遇上比較心急的公交司機,有時候會出現還沒站穩就開車或者下車下到一半就開車的情況,老人受傷不說,公交公司也是需要付一定責任的,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客運合同違約賠償范圍。
一、客運合同違約賠償范圍
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交通部門或法院來確定賠償,或者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乘客客運依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單《合同法》對于因違約造成人身損害的損失賠償額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當事人也極少會在合同中約定造成人身損害的違約金。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采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成因作出的一種技術鑒定,其性質屬于民事證據,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劃分,確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并不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在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時,則應綜合考慮當事人各自的過錯及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此不能當然、直接的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依據。
三、法律條文的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了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各自承擔責任,該條規定屬于合同法總則中的一般性條款。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二條則對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了與第一百二十條截然不同的規定,該條規定屬于特別條款。在一般性條款與特別條款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特別條款的規定,故本案從法律適用上分析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社會價值的考量
客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旅客在接受運輸服務的同時也將自身身體處于機動車的內部,此時旅客的人身安全主要在承運人的操控范圍內。因此承運人除負有合同約定的主要給付義務之外,還有確保安全送達旅客的義務,這是旅客運輸方式所決定的必然結果。“安全送達義務”直接源于合同,具有合同性,因此是承運人必須遵守的法定合同義務。如果乘客在旅途中遭受傷亡,可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承運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客運合同違約賠償范圍是沒有具體標準的,但是在運輸服務過程中,如果乘客不是因為自己的健康原因而遭受傷亡,那么承運人屬于過錯方,要承擔所有責任。至于賠償范圍,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可以聯系律霸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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