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審:山西省臨汾鐵路運輸人民法院(1997)臨鐵刑初字第18號(1997年12月2日)
再審一審:山西省臨汾鐵路運輸人民法院(2004)臨鐵刑再初字第l號(2004年6月21日)
再審二審:北京市鐵路運輸巾級人民法院(2004)京鐵中刑再終字第25號(2004年9月20日)
[案情]
公訴機關(guān):山西省臨汾鐵路運輸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原審卜訴人):趙*生。
1997年12月9日,山西省臨汾鐵路公安處翼城站派出所接到女青年趙-燕控告某建筑工程隊隊長許某某對其“耍流氓”的報案,時任該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趙*生即安排該所民警持“治安傳喚證”將許某某傳喚至派出所。當(dāng)日22時許,趙*生對外某某拳捫腳蹋,并威脅說:“如不好好交待,我讓你把牢底坐穿:”此后,趙*生經(jīng)與臨汾鐵路公安處刑偵大隊探長婁*宏商量,安排刑偵大隊偵察員李*旭、尉*東與翼城站派出所民警翟*寶(另案處理)、賈*貴(另案處理)將許某某帶到翼城站值班室進行訊問,趙*生借故離開,翟*寶、賈*貴采用警棍、木棍毆打等方法對許某某進行訊問。次日凌晨1時許,趙*生在聽取翟*寶、賈*貴的訊問匯報后,指示翟、賈繼續(xù)訊問,并表示:“如果許某某不好好交代,就楔他(意思是打他)。”在此后的汛問中,翟、賈采取壓杠子的手段逼取口供、當(dāng)日16時左右,臨汾鐵路公安處刑偵大隊探長婁*宏向趙*生轉(zhuǎn)達了臨汾鐵路公安處法制科關(guān)于許某某的行為屬于流氓行為的意見,趙*生即讓該所民警賈*貴整理該案材料,并填寫了《治安案件受理、立案表》、《治安案件破案表》、《治案管理處罰審批表》。17時許,趙*生讓人將許某某銬在派出所的一棵桐樹上,并對許某某拳捫腳蹋:20時許,趙*生讓許某某的妻子交保釋金7000元,責(zé)令許某某技訊問筆錄內(nèi)容寫了書面檢查后,才讓許某某離開派出所。許某某隨即被其親屬送往醫(yī)院治療:后經(jīng)鑒定,許某某構(gòu)成輕傷。
[審判]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人趙*生犯刑訊逼供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趙*生末提出—上訴,檢察機關(guān)也未提出抗訴。該判決遂發(fā)生法律效力。此后,原審被告人趙*生就此案向臨汾鐵路運輸法院提出申訴,其申訴理由主要是:其作為派小所的負責(zé)人,在處理“許某某案”中自始至終行使的是治安管理權(quán)而非偵查權(quán),故其并非刑法規(guī)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因此,其不符合刑訊逼供罪的主體資格:且許某某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人而非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原審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經(jīng)再審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了原審判決。原審被告人趙*生以上述裁定“再度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有誤”為由,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審被告人趙*生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駁回了趙*生的上訴,維持丁原審判決和再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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