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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中,我們在簽署合同總要出現違約責任這一條條款。因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實際損失的,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前提又是以什么作為標準,假如實際損失與約定的違約金有差異又該如何處理?今天就“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進行相關介紹。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合同當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違約行為大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1、不能履行(由于種種原因,單方或雙方責任引起);
2、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權利義務部分履行適當,部分不適當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況可稱為履行不當行為。這種情況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部分責任)。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不履行義務要承擔是什么違約責任
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的違約責任?!逗贤ā返?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假如合同中有注明相關違約責任,可以按照合同執行。當然為了實現公平的原則,假如違約金過低,是可以根據實際損失進行相應的調高,假如違約金過高,那也可以調低。合同的違約責任還是清晰為好,這樣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守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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