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夏津縣律師 漣水縣律師 北侖區律師 淮陰區律師 蒼溪縣律師 安吉縣律師 洪澤縣律師 靈山縣律師
在簽訂合同之后由于種種原因,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那么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從而需要支付違約金。那么是否意味著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嗎?下面筆者就為大家解決這個問題。
一、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嗎?
1、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繼續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合同法》107條就將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定,只有合同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我國合同法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合同法》中的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對象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據《合同法》93條,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110條,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履行。
二、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
關于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繼續履行,這個問題屬于合同解釋問題。
1、對于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于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么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么,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并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么,這時并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并且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并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并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么,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并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違約方同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了嗎的問題,關于這方面主要還是根據具體的合同來決定的,不同的情形下處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在實踐中,根據當事人的的意思,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邢臺律師。
購房房屋合同違約金怎么賠?
兩年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工程合同的違約金如何算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抵押登記到期了還有效嗎
2020-11-20婚姻法房產共有的情形有哪幾種
2021-02-24征地土地補償協議
2021-02-12部分判決不服上訴的刑事判決書怎么寫
2020-11-08技術開發合同要約定有效期限嗎
2020-12-31父母贈與兒子兒媳房產可以反悔嗎
2020-12-12房屋中介欺詐應該如何處理
2020-12-31單位集資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2-10實習協議有效力嗎
2021-02-17股份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是怎么樣的
2020-11-25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0-12-10變更受益人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嗎,購買壽險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04加快發展出口產品責任險的對策
2021-01-02乘客沒有買航延險航班延誤能獲賠嗎
2021-03-01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體現
2021-03-08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隱瞞病情,合同有效嗎
2020-12-15逆行出車禍保險賠嗎
2021-03-14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如何進行
2020-11-14未告知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被判全賠
2021-01-1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基本原則有哪些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