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需要遵循的原則有什么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1、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對提起的自訴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備基本的犯罪事實及基本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應予立案受理。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處以刑罰需經案件審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構成犯罪,追究刑罰”為立案標準。
2、不重復司法介入原則。對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已立案處理,或尚未處理的,不應立案。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條件有哪些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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