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對以下三類案件提起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人民法院才予處理的案件,它包括: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上述案件,由于與被害人切身利益相關,《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被害人放棄追訴權,司法機關不能主動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質、情節、危害輕微,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案件,它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6)侵犯知識產權案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這一規定賦予被害人對自己有一定證據證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而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又不予追究的行為以起訴權,有利于改變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狀況,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實際由公訴案件轉化而來,稱為“公訴轉自訴”案件。被害人對此類案件提起自訴,應當提供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的對某案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如不立案、不起訴決定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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