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遺棄案;
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jù)證明曾經(jīng)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不是只能由基層法院管轄
自訴案件并不是只能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同樣會管轄一部分特殊的和嚴重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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