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及立案標準是什么
自訴案件的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準: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自訴案件的處理: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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