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債主章佳洋在法庭上說,他是浙江寧波某水表公司經理,2003年3月,公司給漢口新華下路某水暖批發部送來價值2萬元的水表,批發部老板袁某打了一張欠條。章佳洋說,去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他來到該水暖批發部找袁某要錢,袁某說是要看看欠條,一把將欠條抓過去撕毀,他連忙奪了回來。袁某當即稱自己根本不欠錢。章佳洋連忙打110。記者看到了當天110的接線記錄,110當時建議章佳洋到法院解決。袁某和其請來的證人小彭當庭稱,2003年4月的一天,章佳洋來袁某的店里要錢,袁某當場拿出2萬元現金給了章佳洋,隨后將收回的欠條揉成團扔出門外,章佳洋將丟棄的欠條撿走,并據此告上法院。法院看到,欠條是拼貼起來的,確實有明顯的撕毀、揉搓痕跡。
法院認為
袁某沒有其他佐證,僅僅提供一位證人的證言,是孤證,法院不予采信。而根據章佳洋當天的報警記錄,以及其拼貼的欠條原件等,能形成證據鏈,效力高于袁某提供的證據,一審判決袁某10日內清償2萬元。昨日,記者聯系上了章佳洋先生,他說,他從商多年了,怎么也沒想到會有人如此不講信用,碰到這樣的事情確實很令人心寒。
律師提醒
一般而言最好將欠條復印幾份,如果欠債人要求看欠條,就將復印件給他看,原件不要輕易示人,防止丟失或者發生意外。在收到還款后給對方打收條,或者一手交錢一手交付欠條原件。其次,事后偷錄取證只要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也是有效的,但要欠債人能親口承認欠債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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