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至2002年5月11日,由原告龍*生負責運送,向被告種*星出售水泥,口頭約定貨到付款。由于被告沒有足夠的錢償還全部貨款,就在支付部分貨款后把剩余部分給原告分別寫了4張欠條。200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一張欠條:被告欠原告貨款7020元,時間為2001年8月17日。在落款時間的下方分別記有還款記錄:還2400元、500元、300元,欠3820元,但沒有在該張欠條上寫明具體的書寫時間。2001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二張欠條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1250元。于2002年2月4日還款200元。在落款時間2002年2月4日的下方分別記載沒有寫明具體書寫時間的還款記錄:還200元、500元,欠350元。200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三張欠條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470元。2002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四張欠條確認,被告欠原告水泥款2335元。以上4筆被告共計欠原告貨款6975元。
原告龍*生于2007年4月23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本付息。
[分歧]
案件審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雖然在2001年的兩張欠條中注明的時間之后還分別另有5次還款時間不能確定,但可以證明原告在這兩張欠條注明的時間之后5次向被告主張了權(quán)利,被告應對其主張的最后一次還款內(nèi)容的書寫時間是在原告訴前2年之前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主張原告的債權(quán)超過訴訟時效缺乏事實依據(jù),應當向原告償付貨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認為其債權(quán)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但從其提供的4張欠條的落款時間來看,最后一次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是2002年5月11日,被告主張債務因訴訟時效而消滅,已初步就該時效消滅的事實完成了證明責任,原告對2001年的兩筆欠款條注明時間之后又分別有3次還款,主張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事由,應該就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承擔證明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最后一次還款是在原告訴前2年之內(nèi),但沒有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告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評析]
一、本案欠條所反映的法律關(guān)系性質(zhì)
買賣合同履行中債務人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與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人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中的欠條。買賣合同適用我國合同法第九章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合同適用我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的規(guī)定。本案中欠條所反映的法律關(guān)系屬于買賣合同法律關(guān)系。
二、合同履行中債務人出具欠條的訴訟時效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4張欠條的落款時間分別明確指向2001年8月17日、2001年12月9日、2002年4月2日、2002年5月11日,上述四個時間點是原告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的時間,是原告知道被告沒能全部履行合同義務的部分違約時間,被告已經(jīng)初步證明原告最后一次主張權(quán)利的時間是2002年5月11日。原告認為,從4張欠條的文義上看,第一張、第二張欠條的下方明確由被告書有無具體還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可以證明是被告2001年12月9日之后書寫,是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同樣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主張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事由的當事人,就該時效中斷的事由、具體時間負擔證明責任。第一張和第二張欠條上沒有寫明具體還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只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而不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時間。此時,原告應當對第一、二張欠條上沒有寫明具體還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的具體書寫時間及其陳述的于2003年—2006年陰歷12月25日—30日之間向被告主張過權(quán)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但遺憾的是,原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來印證其主張,對“欠3820元”、“欠350元”的具體書寫時間是否起訴前2年內(nèi)書寫,也礙于鑒定費用、內(nèi)心不能確信等因素,在法院明確告知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后拒絕提出申請。承擔本案訴訟時效是否于訴前2年內(nèi)發(fā)生過中斷事實證明責任的原告,在沒有證據(jù)并且其所主張的事實通過法庭調(diào)查仍然真?zhèn)坞y辨時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三、關(guān)于買賣合同履行中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何時起算
買賣合同履行中債務人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是債權(quán)人提出付款要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明確指出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所寫欠條的次日開始重新計算。雙方對支付價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的同時支付。與上述不同的是,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人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guān)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借款合同中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在一方當事人不能證明另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證據(jù)時,從起訴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在本案中,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監(jiān)察大隊電話是多少
2020-11-24環(huán)境污染罪屬于刑事嗎
2020-11-21版權(quán)注冊費如何繳納
2020-12-30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和債權(quán)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2021-02-12父母離婚后,子女是否有權(quán)因?qū)W費增加要求不與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增加撫養(yǎng)費
2021-03-23訴訟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1-01-01超出勞動仲裁時效不予受理,可以再上訴嗎
2021-01-19借貸糾紛夫妻是否共同賠償
2020-11-15倉儲合同中違反有效承諾合同是否能成立
2020-12-03第二順位繼承人是什么
2021-03-08未取得預售許可時簽訂的協(xié)議有效嗎
2020-12-13關(guān)于拖欠工資和調(diào)崗事宜征詢
2021-01-16游客如何投保境外旅游保險
2021-01-23哪些問題涉及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021-03-06案例之證照逾期保險不保
2021-01-10出門旅游如何選擇買保險?
2020-12-29土地承包權(quán)與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有何聯(lián)系
2021-02-17拆遷房辦理房產(chǎn)證需要多少費用
2021-03-04拆遷公司來談補償,應該出示哪些文件
2021-02-08金灣區(qū)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