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司法鑒定的鑒定人都是需要滿足資質條件的,在發生醫療事故后,相關當事人需要首先確定鑒定機關,然后準備齊全相關材料,到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提出申請,在相關單位受理收理申請后,需要按照醫療事故鑒定要求的限定時間內完成鑒定工作。
一、醫療事故鑒定要求在多長時間內完成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二、申請鑒定的時間限制: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1、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同意協商: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后,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
2、患者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不同意協商: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患者及其家屬不愿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于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鑒定事實的敘述和鑒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在現實醫療糾紛鑒定實踐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療技術問題說不清楚、對于鑒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帶有鑒定的要求就直接來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鑒定中心的接待人員,從方便鑒定的角度出發,會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填寫或者撰寫相關的文書,但是,這樣的幫助是出于對患者及其家屬方便的基礎上的,如果相關工作人員不提供這樣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生氣,按照法規的相關規定,是應當撰寫相關申請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撰寫相關材料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向工作人員提出,請求協助和幫忙。
且需要出具書面的鑒定書,在當事人拿到鑒定書后,若有異議的,可再次提出申請,但是一般來說,若鑒定機構是按照既定的原則、流程進行鑒定的,且欲再次申請者沒有新的證據的,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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