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款合同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貸,如果欠款合同成因基于此前雙方存在買賣等關系,那么,它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款合同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合同,出具欠款合同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款合同的 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 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下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合同,……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當然,如果出具欠款合同時寫下了還款日期,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1.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3.在三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欠款合同的追訴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此時的追訴期為還款日期起的3年;二是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3年,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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